1950年10月,福建成立省人民法院。1952年2月,福建省人民法院正式改稱為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(以下簡稱“福建高院”)。目前,福建高院有內設機構27個、直屬機構1個。設區(qū)市設中級人民法院9個,廈門海事法院1個,平潭綜合實驗區(qū)人民法院1個,福州鐵路運輸法院1個,各縣(市、區(qū))設基層法院82個,人民法庭208個,廈門海事法院有3個派出法庭。